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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

学校层次: 大学 / 综合类 大学 / 本科院校
学校类型:类型:综合 隶属于:黑龙江省教育厅 国家重点学科:23个 博士点:17个 硕士点:125个
黑龙江大学贫困生资助
发布时间:2010-12-01        浏览次数:1353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一、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的条件

1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 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7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就读学校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     

1.学生申请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⑵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⑶本人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的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⑷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⑸本人在收到我校录取通知书后,到所在乡、镇、县、区、市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即《黑龙江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及贴息

1.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对直读研究生、第二学位借款学生,经学生本人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2.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3.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部门100%承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正常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

1.借款期间出国(境)、休学、停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提前中止合同,一次性还清贷款,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不能偿还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离校手续。

2.借款学生若分期还款,可直接向贷款经办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存款,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户中扣收。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借款学生也可采取直接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借款学生若一次性还清贷款,需到贷款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3.借款人毕业后,学校要通知其就业所在用人单位学生的贷款情况;在其工作变动时,要将新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提前告知经办银行。

4.对借款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蓄意逃脱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可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贷款人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依法追偿贷款。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奖贷学金制度。学校奖贷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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