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资助与奖励政策。
1设立国家奖助学金(占学生比例 18%,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每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每人,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每人,国家助学金2000元每人)。
2设立学院年奖学金(占学生比例 10%)和院长奖学金。
3设立优秀特困生奖学金。
4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5允许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工学交替。
6按照国家规定,帮助贫困生办理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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