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1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报考考生,若第一学校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学校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2对于第一学校志愿进档考生,采取&ldqu;分数级差原则&rdqu;录取,各专业间级差均为5分。
3其他学校志愿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4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学院招生计划未全部完成时,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综合考虑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
5对符合享受增加分数投档要求的,按加分后的成绩参加录取及专业安排。
6由各省高校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信息网、查询电话、学院网站对外公布录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