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省招生委员会、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可提供档案由高等学校审查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凡报考民族学院、民族班的,可单独划线录取;报其他专科高等学校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3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第一条 依照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我院校本部和各校区艺术类本科和普通类本科专业分别安排在提前第二批本科A类、第二批本科A类录取分数线上录取。南校区、北校区专科专业在第三批专科A类录取分数线上录取。 第二条 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坚持在省招生办投档范围内,综合高考成绩和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没有加试英语口语的考生不能录取到英语及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专业。 第四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录取身体素质好的考生,不录取不符合体检规定者。 第五条 下列理工类、艺术类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学前教育、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应用电子技术教育、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专业及其方向、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及其方向、测控技术与仪器及其方向、自动化、光信息科学与技术、艺术设计及其方向、动画、美术学、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广播电视编导;教育技术学及其方向不招色盲考生;车辆工程及其方向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及手、脚有残者考生。 第六条 艺术类执行省招生办的投档原则,招生计划的40%用于录取文化高分考生,招生计划的60%用于录取术科高分考生;坚持在省招生办投档范围内,综合高考成绩和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按各专业计划分配数和省划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考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定民族考生资格,坚持在省招生办投档范围内,综合高考成绩和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加分的考生,根据照顾后的总分,坚持在省招生办投档范围内,综合高考成绩和素质评价,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