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八条 对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省的有关规定加分提档、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算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 第九条 录取对象 1 本科层次:录取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且成绩达到广东省招生办规定的我院第二批B线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考生和福建、海南、山西、广西、浙江、新疆、黑龙江普通高考且成绩达到当地省招生办规定的我院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考生; 2 专科层次:录取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且成绩达到广东省招生办规定的我院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考生。 3 招生专业: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体检受限者,按广东省《2009年普通高考招生专业目录》的各专业备注说明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我院专业及办学特点,要求高考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 第十二条 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线上考生,优先录取。录取时不设院校志愿、专业志愿分数 级差;各专业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按考生专业志愿安排录取专业,如考生所报专业额满,则安排相近专业。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文化科和术科成绩按省统考成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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