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我院按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考、录取条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高考成绩达到第三批A线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中,予以择优录取。
第七条、录取时,必须按照经核定的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在专业生源不平衡时,我院可以根据生源情况,在总计划内调整专业之间的计划数;当生源总数不足时,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
第八条、录取时,对进档到我院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按志愿顺序予以录取。
第九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实行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并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确有正当理由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时,必须按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若考生所填报志愿专业学位已满时,我院将参照考生专业志愿、各科目考试成绩予以安排相近、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在招生录取工作时,必须按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不影响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分数要求的学生,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对报读我院外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其英语单科成绩突出,对其他专业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对符合《广东省二00八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录取照顾政策”条件的考生予以择优录取。
现有学生75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