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录取时我院将按照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及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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