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原则,以全国各省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高考录取时按考生报考志愿顺序进行。以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不含附加分)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且服从专业调剂,方能录取。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八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进档。
第九条 专业录取时,考生以高考成绩(不含附加分)依次选择专业志愿,单科成绩优异可优先录取相关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应服从专业调剂,否则作退档处理。
同时,激励实行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以第一志愿第一排序报考我校。
第十条 保送生招生工作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0年保送生选拔办法》执行;自主选拔录取工作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0年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少年班招生录取工作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0年少年班报考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国防生、定向生录取政策
国防生:我校招收的国防生必须是经部队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军事院校提前批次录取。考生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我校在招生地区的普招录取分数线。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定向生:我校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收、培养定向生。定向生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各学科类除国防生外均不受男女比例限制。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因高考招生政策改革而制定的录取规则,需由我校向考生补充说明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