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奖学金、困难资助 第二十七条 凡高考分数超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批本科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的考生,减免其第一年学费的50%。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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