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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济学院

学校层次: 大学 / 财经类 大学 / 本科院校
学校类型:类型:财经 隶属于:山东省教育厅 国家重点学科:6个 硕士点:25个
山东经济学院贫困生资助
发布时间:2010-05-26        浏览次数:59

山东经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助学、教育功能,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自立自强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和《山东经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一、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要在学生中大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让学生明了信用是当代大学生的立身之本。通过强化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引导学生加强道德修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的诚信形象。使“人人知诚信,人人守诚信”深入人心。建立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诚信评价等级和学生的评优评奖直接挂钩。

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程序: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程序:
  1、借款人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向所在院部提出贷款申请,经院部同意后,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调查表1-3》,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籍卡、学生证复印件;
  (2)父母(或配偶)出具的同意贷款证明书及父母(或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借款人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据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加盖公章);
  (4)贷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见证人的身份证、户籍卡复印件等;
  (5)教师和学生见证人核实借款人的情况后,如实完整填写《调查表》中有关见证人一栏的内容,签署意见,加盖私章。
  2、院部审核后加盖院部公章,并提供学生的成绩证明,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查;
  3、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查通过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交由贷款银行审批;
  4、贷款银行进行初审,合格者签署贷款合同,填写贷款凭证;
  5、贷款银行在批准贷款的申请表上加盖公、私章,连同批准发放贷款学生的名单通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6、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公布贷款审批合格学生名单;
  7、学费、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8、贷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确认;
  9、毕业后,贷款学生按规定还款还息。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程序:

1. 学生向院部提出申请。
    2. 经院部调查核实、调控后,按照“313成才工程”要求的比例,确定贷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一览表》,将上述表格电子版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经审核合格者学校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3.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持学校出具的有关证明,在假期回生源地农信社办理贷款手续。

      三、担保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个人信用贷款,大学生以自己身份、人格和信誉为担保,即可获得助学贷款,但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某些院校的部分大学生不能按时还款还息,影响贷款银行贷款的积极性,为帮助学生争取国家助学贷款,经我校和贷款银行协商,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在合同中注明借款人家庭成员共同还款条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由家庭成员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四、贷后管理:
  1、借款人应按时偿还贷款利息,还息情况纳入本人诚信评价体系。
  2、所有贷款的学生毕业前应当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贷款的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不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3、对于申请贷款的学生,学校有责任向银行提供其毕业后的去向,借款学生须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
  4、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因各种原因如毕业(离校)或变更工作单位,须及时将其工作单位、联系地址、最新通讯方式(电话、电子邮箱、邮编、通讯地址等)通知贷款银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毕业后,因为没有落实工作单位或遇到特殊困难,确实无力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要及时向贷款银行、学校说明原因,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协助解决,以维护母校声誉。
  6、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又未说明原因,取得贷款银行同意,或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借款合同中的规定及时向贷款银行提供其变动后的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还贷方式的变化情况,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贷款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法律责任。并在学历查询认证网的证书上注明其违约情况和欠款金额,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五、注意事项
    (一)一年级和毕业年级严格控制国家助学贷款人数;
    (二)国家助学贷款只用于解决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六、本细则自2004-2005学年起实施。

    七、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山东经济学院学生资助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兼顾学生个人利益和学校发展,形成长效的保障机制,确保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建立以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为主体,以政府和社会帮扶为辅的保障机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资助范围
    具有山东经济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资助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生活节俭,无不良生活习惯(如吸烟、喝酒等)。

    第四条 资助类别
    (一)国家助学贷款。学校通过向银行提供风险保证金,协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取国家助学贷款,保证他们按时缴纳学费。贷款按《山东经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二) 勤工助学。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适当提高劳动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相应报酬,实现自助。勤工助学按《山东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三) 临时困难补助。由各院系部负责落实,用于解决学生突发的特殊困难,财务处审核发放,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 济南市人民政府优秀特困生奖学金的评选按照省委高校工委文件执行。

    第五条 资助程序
    (一)学生经济状况调查。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11月底完成。
    (二)学生要本着诚信的原则如实填写调查表;班委会和团支部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写出鉴定意见,并在班级公布,接受监督。
    (三)各院系部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其比例为:特困生一般不超过10%,困难生不超过10%。
    (四)学生工作处、团委汇总审核,统一建立特困生、困难生档案。
    (五)学生工作处和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资助工作,各院系部具体落实,资助结果经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备案。

    第六条 各种资助应全盘考虑,使经济困难程度不同的学生,受到相应资助。受助信息纳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接受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 本条例自2004-2005学年起执行。鲁经院政学字[1998]14号、鲁经院政学字[1995]8号和鲁经院政学字[1995]9号文件停止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六章 奖、贷学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了切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奋发成才,特制定保障机制和奖励机制。
     保障机制:国家贷款保学费、勤工助学保饭碗、临时困难补助保重点。详见《山东经济学院“313成才工程”实施意见》、《山东经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山东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奖励机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优秀学生奖、优秀团员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团干部奖、创新奖、优秀毕业生奖和其他社会奖学金等。详见《山东经济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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