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 录取时,按照专业清、志愿清的原则,一般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分数级差。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文化和专业成绩达到各省、市、区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照考生的志愿,一般以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八条 特殊专业对考生的成绩和身体要求,按当年的《招生简章》执行。表演专业身高要求为:女生160CM以上,男生170CM以上。
第九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所有专业均按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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