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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

学校类型:类型:工科 隶属于:教育部 211工程 985工程 国家重点学科:6个 院士:27人 博士点:73个 硕士点:176个
华南理工大学自主招生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08-27        浏览次数:135

  根据教育部关于部分高等学校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在2009年继续实行部分招生计划自主招生,以选拔有特殊才能或综合素质突出的优秀人才。依照&ldqu;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rdqu;的原则,2009年我校自主招生实施办法如下:

  一、招生对象与范围

  1、招生对象:思想品德优秀;身体健康;高中阶段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排名达到全校年级总排名为省级以上重点中学前20%或者市级重点中学前5%的考生;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实践能力、人文学科方面成绩优异,或者在社会工作能力表现突出,或者在其它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招生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招收理科生,文科生限在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西、安徽、浙江、江西、吉林十一省招生。

  二、招生录取程序

  1、推荐方式

  采取中学推荐和个人推荐(加盖中学公章)相结合的方式,中学推荐名额原则上为省级以上重点中学20人,市级重点中学5人。

  2、申请报名:必须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报名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

  a 网上填写申请表:登陆华南理工大学招生网上报名系统填写《华南理工大学2009年自主招生申请表》。

  b 打印申请表:所有资料确认无误后通过报名系统直接打印申请表。

   递交申请表:将打印表格及相关材料装印成册并于2008年12月10日前寄至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

  l 《华南理工大学2009年自主招生申请表》(1寸免冠照片贴在申请表上)。

  l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年级排名复印件(加盖中学公章)

  l 高中阶段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中学公章)

  l高中阶段作为第一作者出版作品、发表论文、获批专利等复印件(加盖中学公章,接受测试时检查原件)

  l 个人陈述(学生本人撰写并手抄)

  l《特殊才能学生面试申请表》(学生自由申请)

  3、确定初选名单

  我校将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初选评审,择优选出部分考生参加我校组织的自主生综合选拔考试。初选结果初定于12月底至1月初可上网查询。

  4、综合选拔考试办法

  a 选拔考试方式:学生来我校接受测试。

  b 选拔考试时间:初定于2009年1月中旬前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选拔考试内容:

  l文化课考试:

  理科考生考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综合(物理占50%、化学占50%);

  文科学生考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政治占50%、历史占50%)。

  各科分值均为100分。

  注:对于确实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可由学生自由提出申请,填写《华南理工大学2009年特殊才能学生面试申请表》 ,经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安排综合面试。

  d 选拔考试费:参照广东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我校收取报名测试费125元人。

  5、其它:根据自主招生申请者的综合情况确定人选后,在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网页上公示并通知所在中学公布,上报教育部、有关省(区、市)考试组织机构备案办理其他手续。

  三、录取原则

  1自主招生对象必须是应届高中毕业生,第一批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须填报我校为平行志愿第一顺序。

  2自主招生对象的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线以上,可加10分后根据本人志愿及各专业分数线在全校范围内安排专业,不受我校在当地招生分专业计划限制,但各专业录取名额不超出我校预留各专业计划数,如出现超出情况时,将按考生成绩及志愿顺序排序确定专业,同时各专业录取保送生、自主生、艺术特长生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招生人数的10%;高考成绩达到当地重点控制线但未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者可以降低20内分录取,但应服从专业调剂。

  3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建筑设计等专业需加试素描,素描不合格者将酌情调整专业。

  4对综合素质特别优秀和具有突出才能,通过特殊才能综合面试,且高考分数达到当地重点控制线以上的自主招生对象,经华南理工大学招生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可予以破格录取,这类学生原则上安排在适合发挥其才能的专业。

  5上述办法将以教育部当年的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四、 监督机制

  1申请者、推荐中学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ldqu;诚信&rdqu;的原则如实申报相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我校将取消自主招生认定资格,并取消推荐中学推荐资格。

  2考生所在中学应将我校优录资格条件及推荐人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 本实施办法由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对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疑义者应在当年内通过咨询或者信访提出,过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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