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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

学校层次: 大学 / 财经类 大学 / 本科院校
学校类型:类型:财经 隶属于:甘肃省教育厅 国家重点学科:4个 硕士点:17个
兰州商学院加分政策
发布时间:2010-07-10        浏览次数:55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的统一安排进行,实行&ldqu;学校负责、招办监督&rdqu;的录取体制,遵循&ldqu;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rdqu;的原则。

  第九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提档比例一般为120%。

  第十条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招生录取机构有明确规定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我校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可以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三条考生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同时参照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进行。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则依据考生的参考志愿作适当调整。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安排适宜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招生录取政策。对于各种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线投档的考生,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做好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对录取的新生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八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招生录取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我校只招收报考英语语种的考生。一般情况下,要求考生英语成绩合格,对于报考英语(国际商务方向)专业的考生则要求英语成绩优良。

  第二十条对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对音乐表演和艺术设计专业,在文化课统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依据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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