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河西学院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及招办的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二条 河西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遵循分数优先、志愿优先,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 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录取不足时,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不足时,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服从调剂志愿考生。
第四条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按教育部统一规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照顾政策,我校原则上均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五条 体育、艺术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含数学成绩)、相关科目(如外语)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分数后,按考生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六条 根据我校专业设置,招生录取工作依照各省级招办安排,一般安排在提前批、第二批进行。
第七条 省内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的招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降分幅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按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入校后原则上不允许文理交叉,学习一年,经考核合格即可取得正式学籍,享有普通学生的一切待遇。
第八条 招收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时取消考生的特征照顾分数,并坚决防止和杜绝中介组织参与招生,严厉打击各种招生诈骗活动。
第九条 外省考生录取批次、规程,依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进行,入学报到、收费等一切待遇与甘肃省考生相同。
第十条 对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线的考生,给予正常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录取时将对英语成绩有所要求;对生源相对集中的专业的录取,如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汉语言文学等专业,在总分控制线上,将对单科专业课成绩有所要求。
第十二条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录取过程中确需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以通过县级招生办公室查询本人的录取情况。
第十三条 河西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十四条 河西学院每年将通过有关新闻媒体、互联网、考生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或毕业学校等渠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公布招生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
第十五条 录取名单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审批后,由河西学院打印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公章,直接将录取通知书邮寄给考生。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凭通知书到市(县、区)招生办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等手续;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招生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核实资格后,按新生须知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2周不报到的考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将在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传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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