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有关省(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全面考核,本着&ldqu;公平、公正、公开&rdqu;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无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 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招办的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12,对投档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考试成绩达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测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接受省招生办、学校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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