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照各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坚持实施&ldqu;阳光工程&rdqu;。 第四条 体检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条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 1、招生计划与考生第一志愿投档比例达到1:12时,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2、第一志愿考生未达到招生计划数时,可录取参考志愿考生,不录无志愿考生。 3、文科语文教育专业对语文单科成绩作一定要求,理科数学教育专业对数学单科成绩作一定要求,英语专业对英语单科成绩作一定要求。 第六条 体育、美术、音乐教育专业录取: 1、文化课执行生源省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2、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 对进档考生按照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安排,专业志愿级差为10分,对所报专业均不能安排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招办的规定,凡加分考生,我校将按照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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