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省级高招办根据学院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省级高招办规定的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则依次录取二志愿及以后志愿考生; 3、我院在专业录取时,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4、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若遇外语成绩同分时,则按文科参考语文成绩、理科参考数学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5、对达到我院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凡不愿意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6、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省级高招办的相关政策规定; 7、报考我院所有专业(除音乐学专业外)须参加并通过省级高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省级高招办没有组织统一口试的除外),上海考生外语口试要求为C级或以上; 8、音乐学专业的具体录取原则,以我院公布的音乐学招生简章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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