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凡高考总成绩为所在市(县)状元,填报我院志愿且被录取者,免四年学费、住宿费,并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特别优秀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十九条 阳光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年向全院20%的学生颁发奖学金。
第三十条 阳光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竞赛奖学金”,用于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第三十一条 阳光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毕业生创业基金”,用于支持和鼓励毕业生的创业活动。每年按有关规定支持10名优秀毕业生创业,平均每人创业基金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