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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学校层次: 大学 / 医科类 大学 / 本科院校
学校类型:类型:医药 隶属于:黑龙江省教育厅 国家重点学科:26个 博士点:17个 硕士点:28个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0-09-19        浏览次数: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创办于1959年,学校地处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是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中医药院校,现为黑龙江省重点大学,是黑龙江省中医药教育、医疗、科技及北药开发工作的中心,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药学4个一级学科、17个二级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28个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具有中医学、中药学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国家级重点学科2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4个、省级重点学科14个;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院校,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院校之一。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执行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咨询。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代表学校做好各个省份的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五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实行远程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七条 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根据各个省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按各省招生计划120%以内的比例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在录取工作中全面实施“阳光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将录取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布。
第八条 七年制中医学类(本硕连读)各专业方向招收英语考生;中医学(英语)、针灸推拿学(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条 对于各种政策性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各种杂费。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5%;学校还设有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学费问题,通过申请勤工助学等形式来解决在校期间生活上的困难,同时学校还吸引了部分社会资金,设立企业助学金,帮助经济困难的同学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动力区和平路24号
学生处电话:0451?82110815 82193026
传      真:0451--82126876
邮      编:150040
网      址:hljumnt
电子信箱:
xs@hljumnt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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