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省市普通高校: 为了方便、快捷地做好被外省市高校录取的上海市生源办理农转非工作,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校新生和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04]323号),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开始,上海市考生被贵校录取后办理农转非证明手续的具体事项如下: 1、加盖&ldqu;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ldqu;印章的《录取通知书》;2、本人《居民户口簿》;3、本人《居民身份证》。 2009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每周星期二、四9:00—17:00 联系人:丁老师 周老师 联系电话:62403626、23116820、23116739、62515308(办理日) 请贵校及时将以上信息告知相关农业户口听上海市生源新生。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 20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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