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办法。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大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金每名每年8000元。
1、学习成绩 55分
参评学生必须是全系前五名。全系第一名的为满分55分;全系第二名的50分;第三名45分;第四名40分;第五名35分。(以08-09学年度下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准)
2、思想品德操行 30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优良,满分10分。
(2)、凡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一项5分;市级荣誉一项10分、市级以上荣誉一项15分;以上各项累计不超过15分。
(3)、积极参加为校服务者一项1分;积极参加校外实践者每次2分;以上各项累计不超过5分。
3、各类校内外活动比赛获奖情况
国家级一项15分;省级一项10分;市级一项5分;(校外比赛须为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校内比赛一项3分(校内比赛须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校级集体比赛活动获一等奖、参与者可按每次15分计算。
1、学生本人申请,各系按学校下拨指标数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初审,按规定时间报学工处;
2、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进行审定;
3、审定结果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4、公示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最终评定结果按上级要求报省资助中心。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