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学院优秀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院设立的其他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院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减、缓政策。市慈善总会向特困生发放助学资助金。学生助学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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