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河南省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按物价局批准的标准。
第二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河南省政府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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