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对往届生的录取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另作特殊要求。
第八条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坚持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严格按本章程开展录取工作。
第九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对进档考生按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对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第二专业志愿进档;对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投档成绩予以调剂;无法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投档成绩既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外语类、音乐类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
第十三条 录取时各专业无性别和民族限制(民族预科班限招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考生必须取得我校颁发的艺术类专业合格证[湖北省美术类考生统一认定省专业联考合格成绩;其他相关省(自治区)组织了相关专业联考的,联考成绩须达到普通本科合格线以上]后可填报相应专业志愿。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60%和文化成绩40%加权计算、排序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