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除英语和日语专业外,其它专业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
第十五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 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分数高低排序。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凡我校单独设置艺术类专业考点的省份,其艺术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数、报考人数和专业考试成绩,严格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比例发放湖南文理学院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我校未设置艺术类专业考点省份的考生,应获得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证。
凡获得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考生,在符合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按志愿先后、专业加文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一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