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少数民族聚居州、县、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20分录取;
(2)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录取;
(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
(4)散居在城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5分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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