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见公示栏。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实行奖学金、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二十七条 普通全日制学生退费的具体处理视其退学时间分段执行:入学当年10月30日前退学的扣除学费及住宿费14后退还;当年12月30日前退学的扣除学费及住宿费12后退还;在入学后次年退学的学费及住宿费不予退还。除学费住宿费之外的代管费按使用情况具体结算,其他费用则参照学费退费办法执行。如国家有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实行奖学金、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二十七条 普通全日制学生退费的具体处理视其退学时间分段执行:入学当年10月30日前退学的扣除学费及住宿费14后退还;当年12月30日前退学的扣除学费及住宿费12后退还;在入学后次年退学的学费及住宿费不予退还。除学费住宿费之外的代管费按使用情况具体结算,其他费用则参照学费退费办法执行。如国家有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