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院校毕业学员实行计划分配、按需补充、面向基层、专业对口、合理使用的原则。
各类毕业学员必须按照专业和培养目标进行分配。
培养院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适当选留适合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毕业生。
毕业学员除培养目标为机关业务的以外,不直接分配到机关工作。
入学手续不全,以及在军事、政治、身体、学业等方面不符合培养目标的学员,不得予以定职定级,不得向部队分配,接收单位不得下达干部任职命令。
按照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分配到全军各部队、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单位和院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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