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教育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补助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因本人重病、家遭灾害或不幸,家庭经济困难,经校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影响正常学习的,学院可予以一学期一次性困难补助。
二、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德育考核优良以上;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就读期间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
4、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
三、申请比例及额度:
全院申请困难补助的享受面原则上不超过应在籍学生总数的6%,根据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补助金额一般为300—600元。
四、程度及办法:
1、申请困难补助的学生在每学期第二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分院(部门)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调查情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提出申请困难补助的初步名单上报学生处;
2、学生处对各分院(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发放。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奖学金制度。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标准见学校制订的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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