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 为做好2006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概况: 学校全称:山东建筑大学 招生代码:10430 办学性质:省属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以本科生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逐步稳定本科教育规模,适量培养专科生,努力开拓留学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发展成人与继续教育。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授权单位。 学习形式:全日制 校址: 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凤鸣路 二、招生组织机构 山东建筑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建筑大学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山东建筑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三、招生计划 山东建筑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其中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四、录取 在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地生源情况及主管部门要求而定)。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考生满额的情况下,按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时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在按学校志愿录取时,首先按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1的比例划定学校在各省(区、市)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出现同分考生随机录取)。对达到我校在各省(区、市)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进行专业分配,考生专业分配按学校志愿+专业(类)志愿+分数高低原则进行,学校志愿及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出现同分考生随机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本人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调剂,学校将其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类)。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类)志愿且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专业分配后,因专业不服从调剂等原因产生的计划缺额,由录取最低控制线下考生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出现同分考生随机录取)。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增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区、市)的考生,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优秀体育骨干录取按教育部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优秀体育骨干推荐条件且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者,我校方能录取。 除英语专业外,我校各专业均不限制语种,小语种考生进校后,可以到外校学习相应的语种,或由学校统一安排学习英语;所有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五、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山东建筑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艺术设计、工业设计(文、理)、美术学、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广告学等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 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要求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且只录取专业一志愿考生。其中山东省考生实行暂录,暂录后须加试美术;我校根据录取时各招生专业的上线率情况,在公布的各招生专业中预留部分计划,经美术加试未被录取到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由考生自主在预留的各专业招生计划内二次选择专业。美术加试时间及要求、考生二次挑选专业时间安排及程序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 艺术类专业录取,省招生主管部门分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确定我校投档名单后,我校在分专业投档名单中按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出现专业测试同分考生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 六、咨询及联系方式: 山东建筑大学本科招生网址::2021948684 Email:zsb@sdaidun 电话:0531-86367222,86367225 传真:0531-86367222 通讯地址: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凤鸣路 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250101 七、其它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我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有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奖励经济困难的优秀特困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山东建筑大学学籍、学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的,颁发山东建筑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本章程由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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