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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

学校层次: 大学 / 理工类 大学 / 本科院校
学校类型:类型:工科 隶属于: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重点学科:18个 院士:10人 博士点:13个 硕士点:55个
河南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0-07-06        浏览次数: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的全称为河南理工大学(英文译名:Hnan  Plythni  Univrsity)。学校代码10460。

  第五条  河南理工大学是一所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河南省管理为主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具有近百年办学历史,现已发展成为理、工、管、文、法、经、教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重点建设的骨干本科高校,是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第七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面向全国招生,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

  第八条  学校坐落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河南省焦作市,占地面积3300亩,建筑面积90余万平方米。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齐全,实验设备先进,校园环境优美,具有优良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维护考生、工作人员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全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规模,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和落实学校的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详见本校《招生简章》或有关省份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及要求

  第十三条  采取“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非第一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志愿相同的考生,依照专业志愿、基准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录取:⑴具有文体、艺术特长的考生;⑵外语、数学成绩较好的考生;⑶参加文化课和科技竞赛获奖,符合政策规定加分投档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招收的语种以日语为主;为了更好地组织教学,其他专业原则上只招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若成绩优秀,也可招收日语、俄语语种的考生。外语类专业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对考生的外语成绩有较高的要求。

  第十七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应具有一定的美术绘画基础,按考生所在省份的要求加试徒手画。

  第十九条  艺术设计专业的专业成绩除在山东省、湖北省使用本校单考成绩外,其他招生省份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美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的报考志愿,将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考外语等相关科目成绩,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音乐表演专业的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音乐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的报考志愿和专业方向,按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并参考乐理、视唱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社会体育专业的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专业统考成绩。在省级招办投档的考生中,根据考生的报考志愿,将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按河南省教育厅、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学费标准参见本校《招生简章》或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专业目录》计划上公布的学费标准。

  第七章   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具有河南理工大学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河南理工大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7年河南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煤炭类单独招生、国防生的招生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联系地址和招生咨询方式:

  通讯地址:河南省焦作高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邮政编码:454010

  学校网址::hpudun

  招生办电子邮箱:zhasb@hpudun

  招生咨询电话 :0391-3987226  398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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