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和入学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各种杂费。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学费缓交或减免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