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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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湖北大学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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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学工字[2006]2号,2006年3月21日颁发。)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社会公益奖学金等奖学金。奖学金一般在每年9月份评定,一次性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三条 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和学生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奖学金申报评审活动。
各学院(系)可自筹资金设立学院(系)奖学金项目,具体评定办法由学院(系)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学生的奖学金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系)与设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 团结友爱,明礼诚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 学习态度端正,本学年度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后参加评选);
4 本学年度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二、新生奖学金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填报我校第一志愿,且高考总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第一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30分以上的非照顾录取的新生,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获一等及以上新生奖学金人数不超过当年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人数的20%。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分为特等、一、二、三等。
高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录取分数线70分以上者获特等新生奖学金,奖励10000元/人;
高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录取分数线50分-69分者获一等新生奖学金,奖励5000元/人;
高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录取分数线40分-49分者获二等新生奖学金,奖励3000元/人;
高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录取分数线30分-39分者获三等新生奖学金,奖励2000元/人。
第八条 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六、七条之规定提供获奖学生名单,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非师范类学生中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1200元/人,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5%;
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800元/人,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0%;
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500元/人,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5%。
四、专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专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师范类学生中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专业奖学金分为一、二等。
一等专业奖学金:800元/人,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5%;
二等专业奖学金:400元/人,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0%;
所有师范类学生每人每年享受420元生活补助,按10个月计。
五、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学生中品学兼优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分甲、乙两等。
甲等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500元/人,获奖者本学年平均学分绩名列本专业年级前2%;
乙等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300元/人,获奖者本学年平均学分绩名列本专业年级前3%者。
六、学习进步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认真且成绩明显提高的学生(其平均学分绩排名相对上学年有显著上升),获奖者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奖励标准为300元/人。
七、科研创新奖学金
第十六条 科研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科研、发明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名额不限,奖励标准为800元/人。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科研创新奖学金:
1 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增刊除外)上发表论文或作品;
2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报刊上发表作品;
3 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其论文被收录或作大会发言;
4 在国内外或省(部)级学术性论文比赛或各类科技创新竞赛中成绩突出,获得三等以上奖励;
5 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发明创作,并获得专利。
八、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第十八条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第十九条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分为甲、乙两等,其中甲等500元/人,乙等300元/人。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甲等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⑴打破校级运动会记录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运动会一、二、三名;
⑵在省级及以上知识、技能、文艺竞赛获二等及以上奖励。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乙等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⑴在省级及以上运动会获四、五、六名;
⑵在省级及以上知识、技能、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
九、社会公益奖学金
第二十条 社会公益奖学金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十、奖学金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非毕业班学生依据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评定,毕业班学生依据在校前三年半(或二年半)的综合测评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一等专业或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者,本学年内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排名原则上在本专业年级前10%以内;二等专业或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者,本学年内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排名原则上在本专业年级前20%以内。
第二十三条 凡在一学年内具备两项及以上获奖条件者,同类性质只享受一项奖学金,按高等级发放;不同性质可同时享受;有特殊贡献者,由学校另作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民主评议、班主任审查,学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张榜公示后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凡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若获得奖学金,其奖学金优先用于冲抵欠款。
第二十六条 在各类奖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追回所发钱款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学校收回13的奖学金;如受到记过处分,学校收回12的奖学金;如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学校收回奖学金全额。收回的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助经费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投诉或者申诉,学校按学生申诉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系)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二OO四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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