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清或志愿清的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及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无科目加试要求。
第十条 我校以加降分以后的实际投档分数作为进档依据,投档分数的加降分原则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
第十一条 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结果在各省市招办审核确认后通过网络公布,网址::hntm-zsj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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