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汕头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汕头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汕头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在国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不含港澳台学生招生)。 第三条 学校医学院在广东省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另外制定招生章程并公布实施。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办学地点: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 第二章 主要办学特色 第六条 学校在办学中实践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实行国际基准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实施精细化教育,创新教育模式,多数学院实行按大类培养模式。 第七条 学校实施的“英语提升计划”以提高学生语言技能、扩宽视野、培养独立思考能力为目标,全面切实地加强学生听、说、读、写等实际运用英语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注重人才培养国际化,探索符合国际标准的课程体系,经常邀请国际知名学者、企业家、行业领袖来校讲学与学生交流,每年都选派部分优秀学生到香港或国外高校交流学习。 第九条 学校在国内高校首创学生学习中心,为学生提供一个免费的朋辈间的学业互动学习中心,推动学生形成更积极主动的学习习惯。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稳步发展,使学生享受到更多的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公开,按上级计划部门已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考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出档考生,根据在各省份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数、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设定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在分专业录取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五条 对第一志愿符合录取条件的出档考生,在专业招生计划许可的情况下,学校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是,符合上级规定艺术类专业招生条件,且非色盲或色弱的出档考生,在文化成绩和统考专业成绩都达到各省份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其志愿按照各省份统考专业成绩或汕头大学专业单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同时依据各省份生源情况划定英语成绩录取资格线,录取时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语文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按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依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以及其它招生省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要求招生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份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贷学金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措施 第二十二条 2007级新生收费标准: (一)学费: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医学类专业5760元,其它专业4560--5160元。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年: 1200元。 第二十三条 如上级部门颁布新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和标准。 (一)新生奖励。 1、优秀新生奖学金:(医学类、艺术类另定) 一等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原始分超过考生所在省第一批录取分数线100分以上(含100分)或高考标准分超过考生所在省第一批录取分数线120分以上(含120分), 可获奖学金3万元; 二等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原始分超过考生所在省第一批录取分数线60分以上(含60分)或高考标准分超过考生所在省第一批录取分数线80分以上(含80分),可获奖学金1万元。 三等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原始分超过考生所在省第一批录取分数线40分以上(含40分)或高考标准分超过考生所在省第一批录取分数线60分以上(含60分),可获奖学金5000元。 优秀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高考原始分超过考生所在省第一批录取分数线60分以上(含60分)或高考标准分超过考生所在省第一批录取分数线80分以上(含80分),可获优秀奖学金3000元。 2、优秀新生企业奖学金:为鼓励更多的优秀学生报考,在李嘉诚基金会大力支持下,有一批中外著名企业及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以奖励品学兼优的新生,其中不少于25个奖励名额专门用于奖励第一志愿报考的优秀外省女生,奖励金额为每人5000元。 3、贫困新生助学金:为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其学业,在李嘉诚基金会大力支持下,有一批中外著名企业及个人捐资,在我校设立贫困新生助学金。一等贫困新生助学金每人1000元,二等贫困新生助学金每人500元。 (二)在校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医学类另定):根据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每年评定一次。特等奖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200元、三等奖600元。各类单项优秀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 2、国家奖学金:国家每年按比例下拨国家奖学金名额,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每人每年4000元。 3、国家助学金:国家每年按比例下拨国家助学金名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资助金额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4、广东省政府助学金:广东省每年按比例下拨省政府助学金名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额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5、贫困学生奖学金:设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资的“贫困学生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年1000—5000元。 6、校友奖学金:由我校校友捐资设立的校友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7、“海上学府”奖学金:在李嘉诚基金会和董氏航海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学校从2003至2012年连续十年每年从三年级学生中选派2名优秀本科生参加由美国匹兹堡大学组织的前往世界十多个国家作为期四个月的“海上学府”学习。 8、企业奖学金:在李嘉诚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我校自2003年开始设立由知名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奖学金,截至目前,已有54家知名企业或个人捐款在我校设立奖学金56项,设奖金额约500万元,获奖标准为每人5000元。 9、潘毓刚奖学金:为鼓励更多优秀的学生报考汕头大学理学院,奖励在校的理学院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汕头大学名誉教授、美国波士顿学院终身教授潘毓刚先生捐出人民币六万元,在汕头大学设立“潘毓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2500元。 (三)毕业生奖励。 1、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表彰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励金额1000元。毕业前评定。 2、汕头大学奖章:在李嘉诚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学校每年评选出2名杰出毕业班学生授予汕头大学奖章并奖励每人1万元,提名入围者每人奖励20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本科生贷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每年不超过6000元,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6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省政府给予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已于2002年4月在我校开展此项业务。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4学习刻苦,成绩合格,能够正常完成学业;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供材料:1汕头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2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4 乡、镇、街道或县、区民政局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如“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最佳)。 第二十六条 其它资助困难学生措施 (一)对特困新生,学校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和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金,并依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向银行推荐办理助学贷款,保证新生顺利入学。 (二)对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校将酌情予以减、免其学费。 (三)困难补助:学校每学年将定期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困难补助,学生如遇到临时特殊困难,还可申请特困补助。 (四)勤工助学:学校采取建立勤工助学基地,广辟勤工助学渠道等措施,尽可能地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现校内在岗学生人数近700个,并有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址::studun; 普通高考招生信息网::zsstudun; 联系电话:(0754)2902403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关键词:
汕头大学招生章程 汕头大学招生章程广东省 汕头大学汕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