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
第一条 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实施。
第二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三条 按考生所在省(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四条 招生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或按各省的规定比例投档。
第五条 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未完成招生任务的,也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六条 有明显身体缺陷不宜当教师的,一般不录入师范类专业;有生理、身体缺陷不宜从事表演、播音工作的,不录入音乐、表演、播音专业。
第七条 在美术类、音乐类、播音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中,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通过所在省艺术类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八条 根据考试成绩并综合评价,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规定级别奖励(荣誉)的考生,达到规定等级运动员的考生,有文艺、体育等特长的考生,获得优先录取。
第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男生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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