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的贯彻教育部&ldqu;依法治招&rdqu;的要求,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招生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重庆民生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代码:13968)。 第三条 人才培养层次:三年制专科(高职) 第四条 办学类型: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批准成立时间及批准单位:学院前身为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1946年创办的重庆&ldqu;社会大学&rdqu;,2005年4月19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转制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并经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办学基本条件:学院现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草街镇,用地面积460亩。学院拥有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拥有计算机中心、多媒体语言学习系统实验室、计算机网络工程实训中心、EDA与多媒体实训中心等;图书1435万册;校园网接入了教育网和电信网,直接为教学服务;同时,学院在重庆市合川区高校园区内新征地 500亩,其中第一期工程170亩建设已启动,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用房和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共6万多平方米,2010年学院迁入新校区;学院现有教职工 110人,专职教师86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0%以上。 第七条 学院成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面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院设有招生就业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计划为国家统招计划,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部规定下达;2009年我院在全国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专科计划总数990人。 第十条 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省级招办指定的招生计划公布专刊或我院2009年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 重庆民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继续实施高考&ldqu;阳光工程&rdqu;;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市的招生录取相关规章制度,学院招生工作遵循&ldqu;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rdqu;和&ldqu;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rdqu;的原则。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我院严格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录取。 2 我院按照志愿优先(一、二志愿)和分数优先(三、四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录取。 3.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4填报我院志愿,如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填报有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院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 5凡报考我院的符合国家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降分)条件、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的考生,我院对考生的加分(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6我院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 7我院各专业录取时,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不限制外语语种。 8除艺术类(美术)专业要求考生所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艺术类(美术)联考或参加具有普通高等教育考试资格的任意一所院校组织的艺术(美术)专业考试外,其他专业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的要求。 9艺术类(美术)专业文考上线后按专业投档。 10酒店管理和旅游管理专业均要求:五官端正。 11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 12 录取时原则上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13录取期间,学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意愿,如已填志愿但征求意见时又放弃就读我院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14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考生亦可在我院网站中查询。 第十三条 毕业证的颁发:我院学生修完规定课程且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的重庆民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艺术类专科学费10000元人年,普通类专科学费5000-6500元人年,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信息。住宿费为1000元人年。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了由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构成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生可通过评比获得&ldqu;国家奖学金&rdqu;和&ldqu;国家励志奖学金&rdqu;(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可通过申请评议获得&ldqu;国家助学金&rdqu;资助(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3000元年、二等助学金2000元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年)。同时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也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除国家奖学金外,学院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颁发学院奖学金(学院奖学金1000元年)。 第十六条 我院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对所有新生进行入学条件的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方式: 电话:023-42467740 42462856 邮箱:mszsb@126m 网址:qmsn 学院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镇 邮政编码:401572。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未尽事宜的答询,均授权本院招生就业处负责,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