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2009年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我校具体收费标准为: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5000元学年;其余本科专业4000学年;专科专业3900学年。学生公寓住宿费800学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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