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身体状况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录取:
1、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
2、四肢不健全或有生理缺陷;
3、口吃、声带病变或口腔有生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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