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 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关于我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号)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津教委德[2003]54号),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形式,帮助解决我院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院期间学习和生活上的基本需要,使他们能安心学习,顺利地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下同):
1.人员组成:
主 任:李群先、王庆刚
副主任:曹彦国、杨桂林
成 员:刘萍、高天龙、毕树林、及德增、荣佑范、张建武、何斌、魏宇
2.工作职责:
(1)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2)审查批准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3)审批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及贷款数额。
负责联系经办银行,代表学院与经办银行签订助学贷
款管理协议,办理学生助学贷款申请工作的有关事宜;
(2)负责对本校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按期向天津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院学生年度贷款
申请报告;
(二)学生助学贷款管理服务工作办公室(简称助学贷款办公室,下同),挂靠学生工作处:
1.人员组成:
主 任: 刘萍
副主任:高天龙
成 员:学生工作处1人 :李继文
每个系(部)各1人:李凤友、任建国、崔新民、肖铭、唐洪林、高建生
2.工作职责:
(1)负责全校学生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对各系(部)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公示;组织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还款确认等有关手续;联系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向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及时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休学、转校、退学、开除、参军、出国留学或定居、死亡、失踪等)情况和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并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发放、回收,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向经办银行如实提供《大学生诚信档案》
(2)执行&ldqu;管委会&rdqu;决定,向学院党委、行政递交有关本院学生助学贷款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报告;
(3)办理上级和学院领导布置的其他有关工作。
(一)性质:国家助学贷款可分为担保助学贷款和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我院开展的为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院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自行支付;信用助学贷款为无担保贷款,由国家指定的经办银行办理此项业务。
(二)对象:本学院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院期间的部分或全部学费和生活费。
三、学生助学贷款申请的原则和条件
(一)原则:
1.经办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质借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贯彻&ldqu;有借有还&rdqu;的原则;
2.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按学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集中一次审批的管理方式;
3贷款额度:助学贷款师范专业每生每年最高45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
①两年制学生第一年2500元,第二年5000元;
②三年制学生第二年学费,第三年学费;
③五年制学生第四年学费,第五年学费;
4贷款期限:最长为6年,如遇特殊困难可向银行申请延期偿还,期限为2年。是否延期由承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
5贷款归还:
①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在学期间国家给予全部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部承担。
②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一次性还贷,或分次按月偿还,具体方式由承办银行和校方商定并载入贷款合同。
(二)助学贷款学生必须具备下例条件:
1.必须是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我院学生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困难,在学院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8.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9.必须参加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
(三)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留校察看以上行政处分或受司法部门刑事处罚;
3.借款学生未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
4.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
6.出国留学或定居;
7.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
(一)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无处分纪录与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认真,品德优良,就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操行等级为&ldqu;优&rdqu;或&ldqu;良&rdqu;。
4生活节检,不铺张浪费,严禁佩带手机或金银饰物,不吸烟,不喝酒。
5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手续办理:
贴息助学贷款的办理时间安排:学生要在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高校提出借款申请
1学生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个人向特困资助管理指导中心、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的书面材料;
②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③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④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提供历年学业成绩证明。续贷学生,提供上学年的学业成绩证明;
⑤父母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
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家长同意书;
⑦学生见证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申请与审批程序;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报批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并附上相关材料,其中见证人为与借款学生密切联系的自然人,如班主任、同班同学等。见证人需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②经所在系预先审核认定借款学生的情况后,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报批书》及所有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③由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组织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认定后,报送学院贷款领导小组批准,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报批书》及所有材料送至承办银行,由承办银行进行审批;
④承办银行审批同意后,学院组织借款学生与承办银行集中或分批签定贷款合同;
⑤经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及其它有关材料由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并报家长知晓。
(一)学生处的职责: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院助学贷款专设机构,为借款人充当介绍人,其主职责有:
1、受理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指导各系办理各项相关手续,协助承办银行做好联络、协调等工作;
2、提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推荐书,确定贷款年限及各学年贷款金额;
3、对借款学生的违约行为、转学、休学、退学、升学等情况,协助贷款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1、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银行有关毕业去向情况,负责将学生助学贷款材料放入学生档案;
2、负责建立、管理借款学生的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
3、负责学生毕业后还款的督促、登记工作。
(二)各系职责:
1、确定借款学生的见证人;
2、负责了解本系借款学生情况,汇总借款学生、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3、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在校表现评定表;
4、 负责将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升学、出国、伤亡、受处分、出现不及格课程等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完成学生毕业后的还款催促工作。
(三)见证人职责:协助学院和承办银行全面了解情况,督促借款学生按时还款。
(四)借款学生须知:
1、借款学生毕业前须与承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违纪、出现不及格科目等情况,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限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3、借款学生与承办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时,应承诺离开学院后向承办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及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三个月不还而又未提出延期,可由承办银行在学院、有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以备查询。对违约借款学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借款学生若有隐瞒事实谋取贷款或将贷款用于不合理用途,学院将协助经办银行追回贷款本息外,还将对借款学生进行处理。
5、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