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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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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集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0-05-22        浏览次数:79

集宁师范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校名为集宁师范学院,院校代码为11427,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大街59号。

  第三条 学院为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师范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由乌兰察布市管理。

  第五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ldqu;公开、公正、公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rdqu;的原则。

  第六条 我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与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生招生工作。

  院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招生委员会由院长、主管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院招生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宣传、计划编制、组织录取、新生复查等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九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有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ldqu;学院负责,招办监督&rdqu;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我院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生源情况、投档规则,并结合下列规则进行录取。

  (一)我院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内蒙古自治区报考艺术类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区艺术类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参加我院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根据考生所报志愿顺序,采取专业志愿清的方式,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如生源不足,可录取自治区内本科院校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区艺术类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

  内蒙古自治区外的艺术类考生的录取,认可招生省招生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按招生省有关规定录取;

  (三)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四)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教育、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现代教育技术、数控技术、图形图像制作、汽车运用技术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

  (五)英语专业要求考生加试口试、且成绩达到合格。

  第十一条 我院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正式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在校期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招生信息查询与联系方式

  (一)学校招生网址::jntnmn、: 21914712151或: 6031143238

  (二) &Epsiln;-mail:jnsfxyzsb@163mjnsfxyzsb@126m   

  (三)咨询电话:0474-4875613(兼传真),8271499,4875611,8271599, 8271699

  (四)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大街59号

  (五) 邮编:012000。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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