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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缴纳土地增值税

日期:2012-02-27


【问题】

国土资源部土地中心统征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对其住户拆迁及整理后,把土地分块拍卖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

《土地增值税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士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根据上述规定,国土资源部土地中心统征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对其住户拆迁及整理后,把土地分块拍卖俗称土地一级开发,属于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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