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五条 学校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浙江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为了便于教学,我校只招收英语语种学生。英语、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艺术设计四个专业在录取时对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英语专业要求110分(含)以上、日语专业要求100分(含)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100分(含)以上、艺术设计专业要求60分(含)以上。
(考虑到每年试卷难易程度,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可作适当上下浮动)。
第七条 考生限考标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专业”,请考生不要填报。
第八条 招生录取时,按照省招办要求,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办法,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九条 根据各省市招办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学校确定考生投档比例。若生源充足,浙江省按多于计划数的5%比例提档;其它各省按多于计划数的10%提档。我校录取采用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专业志愿不均衡时,考生若填报“服从专业志愿”可进行校内择优调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保证录取且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1)高中阶段获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
(2)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联赛和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获三等奖以上的考生;
(3)参加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体育比赛(含田径、篮球主力队员、乒乓球)获前六名的考生、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比赛的原始成绩);
(4)参加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声乐、舞蹈、乐器、演讲)并获三等奖以上的考生。
(5)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6)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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