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理工类、美术类专业5000元年,文史类专业4800元年,空中乘务专业7000元年;试行学分制的专业按教学计划核算学分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理工类、美术类专业5000元年,文史类专业4800元年,空中乘务专业7000元年;试行学分制的专业按教学计划核算学分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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