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贷、助、补、减制度
第十八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学院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奖学金分为外设奖学金和院设奖学金:
(一) 外设奖学金: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院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十条 社会资助:由社会团体、人士专为我院特困生设立的奖、助学金每年20多万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每年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5000元人;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国家助学金制度每年1000-3000元人。其评审条件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我院每年贷款额度为一百多万元。
(二)院设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三等。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
2、单项奖学金设五等。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项5000元;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项3000元;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项1000元;
(4)四等奖学金:每人每项500元;
(5)五等奖学金:每人每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