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在录取过程中,同等对待应届生与往届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专业级差调配原则(第一专业志愿与其它专业志愿设5分级差,其它专业志愿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设2分级差,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艺术体育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各专业,不采用专业级差调配原则,而采用专业清的调配原则。
第十六条 若音乐学(国家基地班)专业与其它专业安排在同一个批次、同一个院校代码招生,则对第一专业志愿报考基地班专业的考生进行优先调配,若这些考生未被基地班专业录取,则将其第二专业志愿视为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考生一并进行调配。
第十七条 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规则,按学校相应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专业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可比的文化考试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九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处、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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