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新生参加学院卫生所统一安排的新生入学体检复查。
(二)体检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卫生所将复查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并将处理意见书面报招生办。
(三)所在系在接到通知后要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规定告诉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书面申请,并将申请书交所在系。
(四)所在系将学生申请交招生办,招生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做出处理意见后报院领导审批,转院长办公室正式行文。
7身体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执行。报考师范类专业一般要求男性身高155m以上,女性身高150m以上,口齿伶俐,无口吃,如考生未达到身高等师范类技能要求报读师范专业,未能办理教师资格证,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报考旅游类专业的考生体检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学院可调整到其他专业,如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8.椐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者不能报考化学、生物工程、应用心理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体育教育专业;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者不能报考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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