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均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审批的标准执行。
对违反山东女子学院《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因各种原因被开除或勒令退学的计划内学生,其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等情况,由财务处按照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2006】2号文件规定,按月计算退还剩余学费、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 学费:按山东省制定的普通高校统一收费标准执行。为减轻考生及家长经济负担,我院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具体标准为: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7000元。
第三十三条 住宿费: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根据住宿标准按每生800元/学年收取。
第三十四条 所有费用均按学年度收取。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相关关键词: 山东女子学院收费标准 山东女子学院收费标准山东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