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院名: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院校代码:13930;学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渔兴路18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的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创办于1958年,是一所历史悠久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 学院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专科;学制:3年;办学形式:全日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六条 学院主要招生类别为:普通高考考生(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年度退役士兵参加2009年普通高考的考生)。 第七条 学院面向广东、湖南、江西、广西、海南、福建、新疆、湖北、四川、重庆、安徽、河北、山东等地招生。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行&ldqu;阳光工程&rdqu;,坚持&ldqu;公平、公正、公开&rdqu;择优录取原则。 第九条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省级招生办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学院按考生的志愿顺序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额满按第二专业录取,依此类推。考生所有志愿无法满足时,根据各专业生源情况,按规定由后续志愿高分到低分作适当调整,若不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凡符合省规定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按考生投档加分后的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名称及专业方向,各专业的选考科目均按当年各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的内容执行,学院对各专业无需另外加试。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对高中阶段获得省、市、县以上&ldqu;三好学生&rdqu;、&ldqu;优秀团员&rdqu;或&ldqu;优秀学生干部&rdqu;称号的学生、体育尖子、共产党员可适当照顾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所报考的第一志愿专业。 第十六条 为维护考生权益,对进档考生绝不无故退档,符合退档条件的,退档时注明理由,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严格按退档程序办理退档手续。 第十七条 我院录取时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学院收费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的规定收费。各专业学费标准:理工、外语类6000元生&middt;学年;文史类5000元生&middt;学年;艺术类8000元生&middt;学年。住宿费标准,北区学生公寓:1500元生&middt;学年;东区、中区学生公寓1200元生&middt;学年。如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变动,按国家规定的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通过以下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绿色通道。新生入学时,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交学费者,可先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并给予入学就读。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国家助学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助学奖学金的标准:①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每生每月2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3.国家助学贷款。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4.勤工助学。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安排特困生勤工助学岗位,上岗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5.专项困难补助。学院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特困生的生活补贴。 6.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学生所在的班、系及学院各党支部每年举行多种形式的&ldqu;献爱心&rdqu;活动,帮助特困生解决经济困难。 第二十条 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学生进行&ldqu;全程化&rdqu;的就业指导。负责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创业教育、就业指导,为毕业生推荐就业岗位。学院毕业生就业率连年超广东省同层次院校的平均就业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渔兴路18号 邮编:510520 招生电话:020-37395432 37394616 83504433 87218126(传真) 网 址: :gpntn E-mail:kdzsb@21n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