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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原青海民族学院)

学校层次: 大学 / 民族类 大学 / 本科院校
学校类型:
青海民族大学(原青海民族学院)青海民族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0-01-24        浏览次数:77

青海民族学院 2007 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及高考“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加强招生管理工作,规范招生行为, 让社会和考生充分了解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录取方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青海民族学院 学校代码: 10748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三条 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 72 号(青海民族学院西校区)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青海民族学院为青海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四章 主管部门

第五条 青海民族学院的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六章 学校概况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于 1949 年,是青海省建立最早的高校和全国建校最早的民族院校,也是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 2003 年,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第八条 学校现设有 15 个学院、 4 个直属教学系部, 7 个省级科研机构、 15 个校级科研机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医学、工学等学科门类。藏学专业与中央民族大学联合培 养 博士生。拥有全省唯一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4 个二级硕士学位授权点,有 43 个本科和 34 个专科及高职专业,面向全国 29 个省、市、区招生,是一所多层次、多学科办学的培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研究人才的综合型高等院校。

第七章 艺术系概况

第九条 我校艺术系现有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民族工艺美术方向、广告设计方向、环境艺术设计方向)和音乐学本科专业(民族声乐表演方向),成立了民族艺术研究所,设有中国少数民族艺术硕士点,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能力,从事艺术设计、创作、教学及研究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应用人才和研究人才。目前,艺术系拥有一支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艺术设计(民族工艺美术方向)本科专业特聘“全国十大工艺美术大师”之一、热贡艺术大师夏吾才让为总顾问、特邀教授,指导本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

第十条 2007 年招生专业、计划及招生地区

专业名称

方向

层次

学制

计划

招生地区

备注

艺术设计

民族工艺美术方向

本科

4 年

30 人

青海省

 

环境艺术设计方向

本科

4 年

30 人

青海省、山东省

湖北省(承认联考成绩)

 

第八章 招生对象

第十一条 凡参加 2007 年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具有艺术特长并通过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专业统一测试的高中及中等艺术学校的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均可报考。

第九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二条 报名、考试及时间安排

省份

报名考试地点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青海省

青海师范大学美术系

2007 年 1 月 25 日 - 2 月5 日

2007 年 2 月 7 日 -9 日

山东省

潍坊招考办

2007 年 3 月 11 日 -12 日

2007 年 3 月 13 日

湖北省

湖北省以当地报名、考试时间为准参加联考

第十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专业课考试: 民族工艺美术方向(唐卡临摹、图案命题设计、唐卡比例及人物慢写);环境艺术设计方向(素描、色彩)。

第十四条 文化课考试: 我校于 2007 年 4 月 1 日前 将给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寄发“青海民族学院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考生持专业考试合格证,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报名,参加 2007 年全国普通高考。

第十一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专业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生源不足从其他志愿调剂。录取时按照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各占 50% 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其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学费:艺术设计本科专业 ( 民族工艺美术方向 )3600 元 人·年;艺术设计本科专业 ( 环境艺术设计方向 )4920 元 人·年。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查询,被录取考生由学校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咨询方式:

通讯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 3 号

联系单位: 青海民族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办电话: 0971- 8808501 8804609 8801283

联 系 人: 马德明 朵俊发

E mail: qhmyzb890@shum qhmuzb@sinam

网  址: qhmudun

传 真: 0971-8808501 8801283

邮 编: 810007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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